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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宏耀;梁彦;
单位: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福州大学人事处;
摘要:为顺应刑事犯罪结构的变化,在《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订之际,应当从制度上进一步优化并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轻微罪行以及相应的轻缓量刑持续增长的现实背景下,蕴含提升诉讼效率、避免标签效应、恢复社会关系等价值的相对不起诉制度在应对轻罪案件中的优势凸显,而相对不起诉制度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辅相成,故在应对认罪认罚轻罪案件时,相对不起诉的制度效能有待进一步激发。面对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权力行使与权利保障有所缺憾、对相对不起诉缺乏正确认识等现实问题,从范围限定、程序建构和权力制衡等方面能够系统规范认罪认罚轻罪案件适用相对不起诉的活动。就规范而言,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指引,增加起诉必要性审查,及时将“没有追诉必要”的案件从刑事追诉程序中分流出去,并通过指导案例的形式统一适用。就程序而言,应从内部简化相对不起诉的适用审批程序,从外部完善行刑反向衔接程序和控辩协商程序。就制衡而言,可设置中立的司法裁判机构专司对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活动的司法审查,并明确相应程序。
关键词:相对不起诉制度;;认罪认罚;;轻罪案件;;被追诉人;;律师
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21BFX0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