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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胡开忠;江璐迪;
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摘要: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服务提供者的版权侵权认定问题极为复杂,具有侵权主体广泛、侵权阶段复杂以及侵权行为多样等特点。为此,应厘清不同场景下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服务提供者的行为类型,并结合控制力要件来界定其注意义务。当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服务提供者以表达性输入、模型微调等方式实质参与AI内容输出时,其行为可能构成直接侵权,应履行过滤重复训练数据、屏蔽特定侵权输出等义务;而当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服务提供者仅接入他人模型来提供内容生成服务时,其可能因帮助侵权内容输出与传播而承担间接侵权责任,应履行设立投诉处理机制、内容标记、限制向重复侵权用户提供服务、过滤特定关键词等义务。
关键词:AIGC服务提供者;;著作权侵权责任;;控制力;;注意义务
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支持全面创新的知识产权制度体系建构研究”(23&ZD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