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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徐祥民;王庆元;
单位: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
摘要:人们习惯于按“行为规则+违法责任”的法模式评价环境保护法、设计完善环境保护法的方案,而半个世纪的环境保护法发展史留下的最有价值的成果却是环保手段和“环保事务+环保手段”的法模式。我国环境保护法已经形成由环保科学技术工具类、环保规划类、环保引导激励类、环保管控类、环境强制保护类、环保公众参与类等共6类45种环保手段构成的环保手段体系。与环境保护法同步发展的环保手段是环境保护法的必备要件,是普遍适用于环境保护四个事务领域的国家或环境共同体的当为事项,其基本功能是保护环境。接受环境保护实践取得的法治建设成就,我们应当承认“环保事务+环保手段”的法律结构形式,《环境法典》应当为环保事务法和环保手段法单独设编,可进入“环保手段法编”的法律有16种。
关键词:环保手段;;环保事务;;环境保护手段法;;《环境法典》;;法模式
基金资助: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重大委托课题“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关于生态环境法治的重要论述”(CLS(2020)ZDAWT11)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