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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嵇红涛;
单位:厦门大学法学院;
摘要: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快速发展重塑着法律实践的技术路径,为立法工作的智能化转型提供了重要契机。作为数字时代提升立法能力的重要工具,生成式人工智能凭借其强大的知识整合、文本生成与人机动态交互三方面的技术优势,能够精准赋能立法工作,推动立法的科学化与精细化发展。生成式人工智能在立法实践中可运用于起草指引、草案研拟、规范审查等场景之中。需要注意的是,生成式人工智能在立法中的运用也会面临一些风险,立法者应当构建数据分级管理机制以避免涉密数据流失、核证使用生成的内容以排除信息失真干扰、认真对待技术规训的影响以防止自身主体性的异化。
关键词:生成式人工智能;;科学立法;;立法能力;;立法起草
基金资助:福建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设区的市协同立法的理论与实践研究”(FJ2024MGCA038)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