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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光权;
单位:清华大学法学院;
摘要:对于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必须区别情形进行类型化研究,以确保其准确实现:对大量案件的处理,应当适用“客观优先意义上的主客观相统一”;对于结果归属存在争议的案件,除对客观要件做事实判断之外,还要考虑规范判断的方法论,进而实现“规范论意义上的主客观相统一”;对于物理的客观要素和心理的主观要素明显不统一的案件,则应适用“错误论视角的主客观相统一”;对未遂犯的认定,以及需要更多倚重主观要件定性的案件中,则要顾及“向主观倾斜的主客观相统一”。对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实现途径进行类型化的具体研讨,既符合刑法客观主义立场,也是对体系思考等刑法方法的妥当运用。
关键词:主客观相统一;;实现途径;;客观优先;;规范评价;;刑法客观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