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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宇骁;
单位: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摘要:推进统一行政协议法立法,需要明确行政协议的应然范围并依照法学的方法对其予以类型化。公私法二元论在长期演变中已经解体,管辖与实体法适用明显分离。公法之所以为公法,并非单纯因为行为的权力或公益属性,而在于主体本身所受到的特别拘束。宜确立基于主体的唯一管辖标准,并在实体法上构建公私法协动结构。在行政协议的类型化路径上,应当跳出与单方行为作对比的窠臼,采用系统性分类法,避免陷入统计式罗列;在明确行政行为程序法意义与实体法意义的基础上,借鉴并修正行政类型理论,基于行政目的标准将行政协议分为规制行政协议、给付行政协议、公共服务行政协议、资源筹配行政协议四种类型。这四种行政协议在司法适用中存在一定差异。
关键词:行政协议的范围;;行政协议的类型;;公私法二元论;;行政协议立法
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中国行政协议法的体系化研究”(24AFX005)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