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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黎宏;李程林;
单位:清华大学法学院;潍坊学院法学院;清华大学;
摘要:对轻微犯罪行为的分流处置,乃是各国面临的共同问题。西方国家普遍采取程序出罪模式,我国主要倚重实体出罪模式。西方国家程序出罪模式的设计源于刑事立法的宽泛,有化解立法缺陷的任务;同时,该模式存在深层理论困境,面临制度正当性的拷问。我国刑事实体法将犯罪“口袋”收得很紧,大量轻微违法行为在刑事立法上被直接排除出犯罪圈,刑事程序出罪发挥空间有限。西方国家的程序出罪模式不必照搬到我国,酌定不起诉制度不应被泛化适用。我国对轻微犯罪行为的出罪应坚持实体出罪模式,即在刑事实体法上对犯罪行为进行限缩解释,提高入罪门槛,限制处罚范围,将大量不法性轻微的行为排除出犯罪圈。
关键词:刑事一体化;;轻微犯;;出罪模式;;酌定不起诉;;限缩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