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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燕龙;
单位: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
摘要:刑事“穿透式”思维在认识论统一的前提下,经历了客观事实、犯罪事实、法律关系的逐层应用过程。随着法律评价因素的增加,穿透的难度加大,争议及被误用的风险也逐级攀升,从结果上看,还存在明显的入罪倾向。来自公民权利的限制及国家立法权的制约,为“穿透式”刑事司法划定了权力边界,确立了刑事穿透的基本原则。据此,也可以解决事实穿透及部分法律关系穿透的具体问题。在争议较大的刑民法律关系穿透中,应坚持缓和的违法一元论立场,确立“无违法则不穿透”的规则,以直接违法加侵权补充为判断标准,消除法域评价冲突,合理解决欺诈、非法转让土地等经济纠纷案件。
关键词:“穿透式”思维;;刑事实质论;;法律关系;;违法性;;民事法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