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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林少伟;陈泓升;
单位: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摘要:在数字经济加速发展、数据被明确列为生产要素并需兼顾市场化利用与权益保护的背景下,数据治理面临主体权利配置失衡、信任机制构建乏力、价值流通效能不足等多重挑战,而传统赋权监管或市场自治型的数据治理模式,难以调和数据要素市场化利用与个体权益保护的结构性矛盾。数据信托作为新兴的数据治理机制,以信托法律框架协调数据主体、数据控制者及处理者之间的复杂关系。然而数据信托在信托财产界定、信托目的定位以及受托人义务方面尚存争议,掣肘了数据信托方案的发展落地。基于此,应从理论上明确信托财产对象为数据权利,厘定数据信托的双重目的,澄清受托人义务冲突实为义务主体混淆所致的“假命题”。本土化构建上,聚焦人格权益负面清单,依托动态同意机制、增值收益分配规则以及社会效益评估实现数据的可控流通,并通过技术性与管理性义务分层化解利益冲突,最终形成兼顾安全治理与要素市场化配置的制度范式,为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关键词:数据治理;;数据信托;;信托财产;;信托目的;;信义义务
基金资助:2025年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项目“公司目的之演进逻辑与模式再造”(25SKJD039);; 2022年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科学技术研究项目“智能合约背景下法定数字货币契约之治探究”(KJQN20220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