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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朱垭梁;
单位:南京工业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摘要:在《数据二十条》确立的“三权分置”产权制度框架内,数据信托有三种事实形态,即数据持有权信托、数据使用权信托和数据经营权信托。它们在信托法上可被归入数据合同信托和数据遗嘱信托两种规范类型。委托人及其在数据权利上设立信托的意思表示是数据合同信托的成立要件。若数据权利被法律、行政法规列为“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财产”,且信托法维持信托登记生效主义,那么数据合同信托应自信托数据财产登记时成立。相反,若采登记对抗主义,则应于委托人设立数据信托的意思表示生效时成立。合同信托于受托人接受信义义务的意思表示生效时生效。数据遗嘱信托同样以委托人及其在数据权利上设立信托的意思表示为其成立要件。委托人死亡时,其设立信托的意思表示生效,数据遗嘱信托成立。数据遗嘱信托应于受托人承诺信义义务的意思表示生效时生效。
关键词:数据;;信托;;成立;;生效;;遗嘱;;合同
基金资助: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民法典实施背景下的遗嘱信托法律制度研究”(21BFX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