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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晓红;曹艺邻;
单位:上海政法学院国际法学院;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摘要:国际体育仲裁院强制管辖制度根植于对体育自治的维护和行业的特殊性,并以社会契约理论、自生自发秩序理论及法律自创生理论作为正当性的法理基础。但随着强制管辖制度的扩张适用、个体权利保障的现实诉求及外部司法环境的变化,国际体育仲裁院已无法回避正当性质疑。回应和调适规则应以价值理性为统摄、以工具理性为支撑,在承认强制管辖制度合理性的前提下,通过区分原则限缩范围、开放程序自主选择权重塑制度理性。从制度内部与外部的双重维度出发,应加强利益倾斜以补充强制管辖制度的正当性。我国体育仲裁制度亦应充分发挥规范指引功能,通过细化现有规则,对标国际规则进行本土化改革,为中方当事人参与国际体育仲裁提供充分制度保障。
关键词:国际体育仲裁;;强制管辖;;体育自治;;仲裁合意;;权利保障
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课题“国际组织的软法建构问题研究”(25&ZD2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