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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伏创宇;
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
摘要:公共信用信息的数字化有助于便利行政法规范的适用、助推行政机关实施信用监管以及提升信息流通与信息利用的效能。公共信用信息数字化的特征包括信息收集的全面性、信息流通的跨部门性、信息处理的多环节性与信息利用的多元性,由此形成公共信用信息数字化的有效性与合法性之间的紧张关系。《个人信息保护法》与现行信用立法不能充分约束公共信用信息的数字化,具有法律授权模糊、程序规定匮乏以及忽视信息利用差异的局限。加强公共信用信息数字化的约束,应当在澄清公共信用信息利用逻辑的基础上,厘定公共信用信息数字化的法律保留基础,确立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库的明确法律授权,建构公共信用信息数字化的程序和组织保障,并细化公共信用信息数字化的类型化约束。
关键词:社会信用;;公共信用信息;;数字化;;共享
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人工智能时代完全自动化行政的法律规制研究”(23BFX010);;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卓越项目“行政法法典化研究”(校20250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