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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学2025年第05期:夫妻财产约定的识别与法律效力

来源:期刊VIP网 时间:


作者:王雷;

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摘要:夫妻财产约定属于身份关系协议,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的有关规定。成立夫妻财产约定的意思表示须明确,不能推定,这是识别夫妻财产约定的核心要件。不能将财产法上的股权或者不动产物权公示方法简单地等同于夫妻财产约定。宜区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或者章程记载的夫妻各自出资额等夫妻股权公示方法在公司法与婚姻家庭法上的效力,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或者章程记载的夫妻各自出资额不是夫妻财产约定。在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属于基于婚姻关系赠与房产,不是夫妻财产约定。夫妻财产约定可以附生效条件并优先于法定财产制适用。夫妻财产约定不能简单地补充适用财产权变动的公示规则,当夫妻财产约定引发物权变动时宜采取债权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夫妻财产约定纠纷可以类推适用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效力瑕疵规则、参照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的有关规定和补充适用民法典总则编民事法律行为的有关规定。

关键词:《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夫妻财产约定;;法定财产制;;效力瑕疵

基金资助:2023年度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推进法学教育和法学院校改革研究”(23JZD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