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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林鸿潮;
单位:中国人民大学纪检监察学院;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成功编纂,带动了多个领域制定“基本法”的立法实践。然而,除少数边界稳定或较易廓清的领域外,多数领域“基本法”难以提炼完备价值和提供一般规范,无法充当本领域的法律总则。领域“基本法”的主要功能在于促进领域内政府机构和职能、管理制度和机制、治理资源竞争能力的整合,进而提升治理效能。与国家基本职能对应的领域、国家主导性强的行业性领域、因同类行政事务归集形成的管理领域,均适合制定“基本法”。其中,最后一类领域最需要通过“基本法”解决“大部门制”改革后的职能、制度、机制等整合问题,且其主管部门推动立法的积极性也较高,是现阶段领域“基本法”的主要发展空间。
关键词:领域法;;领域“基本法”;;法律总则;;功能承载;;发展空间
基金资助: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自然灾害综合防治立法研究”(19BFX180)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