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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思远;
单位:上海大学法学院;
摘要:复权制度并非前科消灭理论的“专属品”,在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中也值得研究。复权的事实性基础在于,犯罪记录会导致行为人在资格、职业、权益等方面失权,而封存则会使失权的法律原因消失,从而必然引申出复权的话题。复权的程序性动因则在于,犯罪记录封存与复权制度关系密切,若仅关注封存而不关注复权,轻微犯罪行为人可能会持续处于失权状态,复权制度的缺失将会对轻微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产生“反噬”作用。复权作为一种激励机制,其“先考察、后复权”的基本原理,有助于形成“封存—考察—复权”的逻辑闭环。我国既有的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对未成年人复权作出了相应的规范,但也存在复权考察期缺失、复权内容不够全面、复权的法律后果不明等问题。在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构建中,应同步就复权问题进行深入讨论,宜选择相对复权而非绝对复权模式,科学设定复权内容。在复权的实施层面,应就复权的启动、复权前的考察、复权的撤销等问题进行探讨,对于复权不力的情况,应当设置相应的救济程序。
关键词:复权;;轻微犯罪;;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前科消灭
基金资助: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研究”(20ZDA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