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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万均扬;
单位:清华大学法学院;
摘要:目前主流的刑法结果归责模式具有结果归责理论单一性和结果归责要件独立性两个显著特征。前者易导致无法统一处理过失犯和法定犯的远因归责问题,难以满足高度复杂的现代社会对因果关系判断所提出的要求;后者将结果归责要件视为独立的客观构成要件要素,在归责的正当性和有效性方面存在疑问。结果归责理论应实现从单一化向类型化的范式转型。基于典型故意犯与过失犯、法定犯在不法结构上的差异,刑法中的结果归责存在意志归责和规范归责两种理想类型,前者囊括典型故意犯和结果加重犯,后者则涵盖过失犯、部分法定犯和不作为犯。意志归责的原理是意志支配,结果归责取决于现实发生的法益侵害是否处于行为人意志支配的范围之内;规范归责的原理是风险分配,其中,注意义务违反性判断依据的是法规范在事前为一般人划定的自由领域,结果归责判断则是在事后融合风险分配正当性与有效性两个维度的综合考量。
关键词:结果归责;;因果关系;;类型思维;;意志支配;;风险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