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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彭文华;
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摘要:犯罪轻重分类是犯罪治理现代化的内在诉求,也是优化犯罪治理效果的重要保障。犯罪轻重分类需要遵循本土化原则与刑事一体化原则。轻微犯罪应分为轻罪和微罪,我国无违警罪存在的空间。犯罪轻重分类的根据有实质根据、形式根据和综合根据之别,采取形式根据更为可取。犯罪轻重分类应当以法定刑为基础,兼采宣告刑。重罪与轻罪的区分应当以3年有期徒刑为标准,轻罪与微罪的区分应当以1年有期徒刑为标准。刑法应明确界定重罪、轻罪与微罪,并以之为基础修改和完善有关犯罪未完成形态的规定。为适应轻重不同犯罪的处罚需要,应健全犯罪法律后果体系,使之由单一化“罪刑结构”,转向以刑罚为基础、非刑罚处罚方法并行的多元化“罪罚结构”。对法定最低刑较高的犯罪应配置轻缓化法定刑,以便覆盖对轻罪与微罪的处罚。为了避免犯罪附随后果制度终身附随于犯罪人,应当区分犯罪轻重并规定不同的适用期限,使犯罪附随后果制度的适用更具规范性与可操作性。
关键词:轻微犯罪;;轻罪;;重罪;;犯罪记录封存;;犯罪附随后果
基金资助: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中国特色轻罪治理体系构建与实践研究”(25&ZD2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