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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雷磊;
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摘要:法律解释中既有普遍性,亦有特殊性。在法律解释的模型上,各领域通常采取裁判者视角下“规范—事实”的二元框架,但行政法解释采取“执法者~/裁判者”双重视角下“法律—政策—事实”的三元框架。就法律解释的方法而言,各领域都会运用文义、体系、历史和目的解释这套基本方法,但其具体运用呈现出各自的特点:刑法解释更加严格地遵循文义解释,只允许“单向类推解释”(体系解释),并运用后果导向的目的解释;行政法解释极少运用历史解释,但频繁运用政策定向的目的解释;宪法解释(尤其是对基本权利条款的解释)则更多表现为具体化和权衡的过程。在法律解释的“正确性控制机制”上,当代法学方法论要求普遍运用合宪性解释,但宪法领域却反向采取符合法律的宪法解释这种特殊控制机制。法律解释之普遍性源于司法裁判之性质与任务,以及法治的一般原理,而特殊性源于不同法律领域主导理念的不同,以及国家机关之间权力配置方式的不同。
关键词:解释模型;;解释方法;;正确性控制机制;;普遍性;;特殊性
基金资助: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后期资助重大项目“时代镜像中的法理学研究”(21JHQ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