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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徐则林;
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摘要:数据可携权关乎个人信息自决与数据要素流通,其法律保护存在以个人信息保护法为基础的“赋权保护”与以反垄断法为基础的“行为规制”两种路径。然而,实践中前者常因承载过高的功能期待而陷入空置或异化的困境,后者则面临过度干预而抑制创新的风险。摆脱困境的关键在于探寻能够整合二者的系统性制度架构。赋权范式侧重于保障个体对基础性个人信息的自主控制,规制范式则侧重于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二者在数据可携权所涉义务主体的范围、所涉数据类型的边界、所涉转移时限的要求、所涉转移方式的条件等诸多方面均存在客观差异。在系统论法学视角下,为促进数据要素市场的健康发展,应确立一种层次分明、先后有序、功能互补的数据可携权二元保护构造:在赋权范式下保护最低限度的数据可携权,在规制范式下保障进阶数据的可携性,二者各司其职。此外,还需考虑纳入以数据中介为代表的补充机制,以解决复杂数据的技术性难题,增强该二元构造应对现实复杂性的韧性与实效。
关键词:数据可携权;;数据可携性;;数据垄断;;个人信息保护法;;反垄断法
基金资助: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晨光计划”项目(24CGA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