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期刊VIP网 时间:
作者:方博;
单位:北京大学哲学系;
摘要:相比于其哲学观与国家观,《莱茵报》时期的马克思的法律观是最忠实于黑格尔思想的部分。此时的马克思从形式和内容两方面都继承了黑格尔关于法是自由的定在的定义,并由此区别于康德和费希特关于法与自由的关系的理解。马克思在《莱茵报》时期对预防性的法律的批判,也直接基于黑格尔关于刑罚的目的及正当性的报应论立场,马克思借此在法学理论中重申了德国古典哲学特有的对人的理性和尊严的尊重。而在离婚法问题上,马克思更是完整地继承了黑格尔的逻辑和观点,并对康德式的自由主义婚姻观进行了直接的批判。这一法律观清楚地表明了马克思作为黑格尔派的思想阶段,而不是像阿尔都塞所声称的那样,首先是康德—费希特派,然后是费尔巴哈派。
关键词:法律;;自由;;报应论;;离婚法;;伦理
基金资助: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马克思国家理论的范式转换研究”(22ZXA001)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