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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翅翔;雷磊;
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
摘要:法学学术批评可分为内部批评和外部批评两种形态。外部批评往往无法触及批评对象的真正关切,易于忽视批评对象的理论预设,自始隐含不同的概念和话语体系,或将本来不属于批评对象的任务强加其上。而通过彰显法学知识研究的视角和对象的多样化,外部批评能够指明批评对象的内在缺陷及其效用限度,促使其明确反省自己的经验或理论预设,并吸纳批评的合理内核。内部批评易忽视对共同预设的反省,丧失对“大问题”的关怀,或用学说研究替代问题研究本身。内部批评相比于外部批评具有更强的针对性,能直接促进理论学说的演变与发展。在当下中国语境中,应将内部批评作为建构中国法学知识体系的重点,但也让外部批评充分发挥补益作用。
关键词:法学学术;;内部批评;;外部批评;;中国法学知识体系
基金资助:2021年度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后期资助重大项目“时代镜像中的法理学研究”(21JHQ012)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