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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项萌;刘玄龙;
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中南大学法学院;
摘要:能否厘清法治的概念,取决于研究时选用的立场或方法。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为界定法治概念提供了科学的方法论指导。基于原理中辩证观和发展观对法治概念进行探赜,可得出三个“不存在”的基本结论,即不存在“普世”的法治概念、不存在静止的法治概念、不存在守旧的法治概念。对发展过程加以究微,不难发现法治概念的动态属性,主要表现为两种“阶段性”的显著特征。历史上的法治概念,可以说是“过去未去”,古典法治虽未包含近代法治的所有内涵但不妨碍其成为理解法治概念的重要阶段。对于未来法治概念的新发展,一方面因不甚知晓而充满期待,另一方面则深刻意识到AI法治的“未来已来”。ChatGPT、DeepSeek等大模型在立法、司法、执法上均反映出一些特殊性并衍生出系列壅塞,超越了对法治概念内涵的一般认知,同样需要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作出理论回应。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法学;;法治概念;;古典法治;;AI法治;;人工智能法
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法律—空间视阈下湘西地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研究”(项目编号:23BFX040)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