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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林禹秋;杨朝霞;
单位:北京林业大学生态法研究中心;
摘要:野生动物的法律地位是近年来备受关注的重要理论问题,中外学界对此形成了“法律主体论”“特殊物格论”“主客一体论”等主要学说,至今仍无定论。导致分歧的根源是,学者们在“事理”上对野生动物的属性以及人与野生动物的关系认识不一。实际上,野生动物除了具有资源和财产属性之外,还兼有生态、伦理、风险、环境等其他属性。因此,在“法理”认知上不能停留于传统民法学的视界,仅将野生动物视为物权法上的“物”,而应将其视为与“物”紧密相关但又有根本区别的特殊客体之“前物”“准物”。在此基础上,再重新认识野生动物资源国家所有权、狩猎权、繁育权等概念和制度所蕴含的新法理。在法律表达上,一方面可沿着法律生态化的路径,在民法典中采用“留空间”“开岔口”“设界限”“定基石”“立框架”等模式,对野生动物的法律地位以及野生动物资源所有权、他物权等相关问题作出确认性、原则性规定,并设置转介条款和引致条款作为连接《民法典》与环境专门法的制度管道。另一方面,可沿着环境法专门化的路径,在《野生动物保护法》和环境法典等环境专门法中,就野生动物资源国家所有权、狩猎权、繁育权等权利的运行,野生动物损害赔偿等民事问题作出具体规定,逐步改变“重行政,轻民事”“重权力,轻权利”的传统格局。环境法学研究要养成“事理—法理—法律”的自科法学方法论自觉,为早日形成中国自主创新的环境法学知识体系而贡献智识和力量。
关键词:野生动物;;法律地位;;物;;环境法;;民法;;民法生态化;;《民法典》
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23AFX022);; 国家资助博士后研究人员计划(GZC20240112);;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项目(2024M760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