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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汪发洋;刘斓鑫;
单位:安徽大学法学院;
摘要:在数字经济时代,竞争样态和商业模式日益多样和复杂,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违法性认定越来越依赖商业道德的判定,却无法避免“道德泛化”带来的立法、司法和守法困境。这种困境的本质在于商业道德的既有认定方式存在局限性,尤其对于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而言,商业道德的快速更迭与法律的稳定性之间存在冲突,主观正义创制与客观判定标准之间常常博弈。以经营者利益、消费者利益和公共利益为基础的三元利益衡量解构传统的商业道德认定标准是可行的应对路径。网络反不正当竞争中商业道德的认定,应首先从理论上矫正经营者利益、强化消费者利益和补充公共利益,从而调试校准三元利益的保护程度。在此基础上,应分类定位B2B和B2C的场景模式,确定需要优先考量的利益(经营者利益或者消费者利益),再综合考量其他两种利益并发挥公共利益的衡平作用,以此确立利益衡量为中心的商业道德认定的应用范式。
关键词:数字经济;;网络反不正当竞争;;商业道德;;利益衡量;;经营者利益;;消费者利益
基金资助:安徽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AHSKQ2022D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