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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卫星;
单位:南京大学法学院;
摘要:201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5条规定了保护优先原则,然而我国学者对于保护优先原则的涵义及其与协调发展原则关系的认识不尽一致。在一般意义上不存在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何者处于绝对优先的地位的问题。协调发展原则是环境法上处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一般关系的法律原则,协调发展在个案中可以表现为保护优先,也有可能表现为开发优先或者经济发展优先。保护优先是协调发展原则的下位概念,在特殊区域、特殊时间或者特殊情形之下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表现为保护优先。我国生态环境法典的编纂应当将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4条第2款协调发展与第5条中保护优先原则的规定合并为一个条文,分别作为该条的第1款和第2款,以此重申协调发展所应当具有的基本原则地位,同时表明协调发展与保护优先的逻辑涵摄关系。
关键词:保护优先;;协调发展;;环境法基本原则;;环境保护法;;生态环境法典
基金资助: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24FXA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