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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论坛2025年第03期:人工智能主体间性与刑事责任分配

来源:期刊VIP网 时间:


作者:孙万怀;

单位: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

摘要:主体间性在人与人工智能的关系中类似于主奴辩证法,但只能是镜像理论或者灵肉辩证法的一种表达方式。人工智能作为客体,相对于主体而言,只能构成“弱悖反”,不会也不应当产生主体的被摧毁。人所遵循的道德责任虽然是“半成品”,但要求人工智能承担道义责任显然无法成功。自由意志之于刑事责任并不具有实质意义。人工智能可能存在“意思”自由,但不可能存在“意志”自由。人工智能的反应只能是一种“客观性态度”,缺少基于自发的“反应性态度”。人工智能刑事责任的设定和愿景形式上似乎是为了保护人类,但实质是否定人的主体性地位,是对人的尊严和基本伦理价值的基础贬损。在类似于ChatGPT、Deepseek等生成式人工智能语境下,刑事责任的承担只是介于平台、使用者或第三方之间新的关系平衡。在人工智能具有自觉性意思的前提下,技术提供者是否具有界定和支配人工智能输出成果的依据变得不再直接,责任的豁免或阻却也不可避免。在前置责任逐步系统化和类型化之后,刑事责任的研讨或才具有现实意义。

关键词:主体间性;;人工智能;;辩证法;;意志自由;;刑事责任

基金资助: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数字经济的刑事安全风险防范体系建构研究”(21&ZD210)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