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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齐砺杰;
单位:深圳大学法学院;
摘要:政府债务融资手段的永续利用以及债务治理能力是当代各国国家治理能力中最重要的一环。虽然地方政府不能因债务问题而破产清算已成各国共识,但并不等于不能通过司法性程序进行必要、深入的债务清理或调整。美式市政债务调整程序,其核心要件(跨组别强裁制度)并非地方政府破产程序设计的金科玉律,反而可能将对司法解决地方债务问题的探讨引入误区。中国目前已有的和解程序,因其构造上的简约反而具备更大的适配性与拓展性。扩张适用主体并经过必要的规则再造(尤其是对其中的“同意达成机制”),中国式破产和解作为一种司法场域,其规范性架构可以为全维资源、组织体系、多元手段乃至“准立法”要素的供给提供充分的制度保障,能最大限度地契合我国地方债问题无与伦比的复杂性与混合性特质。除为极端条件下清理地方债务提供可能,类破产的解决路径还具有更加强烈的信号生产和信息传递效果,以实现债务风险防范与化解功能的合而为一。
关键词:地方债;;破产和解;;系统性金融风险;;强裁
基金资助:国家社科基金后期项目“小企业破产纾困的中国化进路研究”(22FFXB069)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