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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猛;
单位:北京林业大学法学系;
摘要:随着信息革命的深化,大数据、互联网和人工智能等科学技术影响到法律和法学,产生了数字化时代的法学知识形态,这一知识形态名称不一,以数字法学和计算法学最为常用。要对数字法学进行定位,需要将其放在法学的长时段历史中进行观照,从历史脉络、现实图景和外部场景的多层镜像中予以考察。它是人类社会进入数字时代的法学知识形态,是借鉴统计学、社会学、经济学等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研究法学的一种学问,是科学化对于法学的又一次冲击和法学科学化的又一次努力。数字法学的内涵主要体现在两个层面,即作为范式的数字法学以及作为方法的数字法学,这两个层面分别对应了数字法学的内容与技术。数字法学借助其在范式和方法层面自身的研究特点,进而成长为法学研究的一个流派,彰显出法学研究的方法特色。
关键词:数字法学;;数据法学;;计算法学;;大数据;;范式
基金资助: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治理现代化视域下数字政府转型机制与路径研究”(20CGL058)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