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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论坛2025年第03期:执行依据的确定性研究

来源:期刊VIP网 时间:


作者:占善刚;

单位: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

摘要:基于执行形式化原则,执行机构实施强制执行应以执行依据为唯一基准。执行依据具有可执行性或执行能力,必须满足确定性的要求,也即任一具有正常智识的第三人均能从执行依据本身识别出债务人在何种范围内向债权人为何种给付。执行机构应致力于通过执行解释以澄清执行依据的不确定性,这既是执行机构的权限也是其职责。执行机构进行执行解释只能以执行依据为文本,原则上不能援引执行依据以外的资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将执行依据作出机构的书面答复或补正裁定作为澄清执行依据给付内容不明确的手段,既损害了执行依据制度应有之机能,也背离了基本的诉讼法理,亟待纠正。基于诉的利益的考量并着眼于诉讼便宜性,经由执行解释仍无法明确执行依据的给付内容时,应允许债权人提起确认之诉以消除执行依据确定性欠缺的瑕疵。

关键词:执行形式化;;执行依据确定性;;执行解释;;确认之诉;;诉的利益

基金资助: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司法保障与服务的完善研究”(22JJD820014)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