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期刊VIP网 时间:
作者:陶鑫明;
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摘要:《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45条第1款引入担保物权庭外实现方式,担保物权人有权自行将担保财产变价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有助于提升担保物权实现的效率,降低实现成本。不动产抵押权也可以适用庭外实现。非占有型担保物权适用庭外实现以当事人明确约定为前提。担保物权人应当以“不违反公共秩序”的方式取得担保财产的占有,还可以借助“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特别程序完成占有,在法律适用上可以参照《民法典》第642条。在自行变价开始前,担保物权人负有通知担保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拟处置担保财产的义务。担保物权人可以拍卖、变卖方式处置担保财产,折价与出租、许可使用亦无不可,但必须在各方面符合“商业上合理”的要求。
关键词:实现担保物权;;庭外实现;;不违反公共秩序;;商业上合理
基金资助: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青年学者研究项目“担保物权庭外实现制度研究”(2023MFXH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