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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研究2025年第04期:《行政处罚法》不予处罚条款的直接适用

来源:期刊VIP网 时间:


作者:谢红星;

单位: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

摘要:《行政处罚法》是行政处罚的基本法,但“轻微不罚”“首违不罚”“无过错不罚”条款并不必然优先适用,并不当然直接适用。只有当法律、法规、规章具体条款规定要对行政相对人行为进行处罚,而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作出不予处罚决定,才必须直接适用《行政处罚法》。如果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是“可以处罚”,而行政机关认为相对人行为不需要进行处罚,则可以结合适用《行政处罚法》“首违不罚”规定和法律、法规、规章“可以处罚”条款,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如果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是“应当处罚”,而行政机关认为相对人行为不成立应受行政处罚行为,则应当排除“应当处罚”条款,单独适用“轻微不罚”“无过错不罚”等规定作出不予处罚决定。直接适用《行政处罚法》不予处罚未突破处罚法定原则,也非“向一般条款逃逸”,而是运用应受行政处罚行为成立要件理论全面准确理解处罚法定原则,以及处罚法定兼容处罚便宜规则的结果。

关键词:行政处罚;;不予处罚;;直接适用;;结合型适用;;排他型适用

基金资助:2023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优化营商环境背景下行政执法包容审慎范式研究”(项目批准号:23BFX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