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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明喆;
单位: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摘要:行政处罚适用变更判决拥有扎实的正当性基础。行政处罚本质上是一种处罚权,法院有能力代替行政机关实施处罚,而且也未必会造成司法权对行政权的不当干预。我国行政处罚具有种类多元化的特征,可以将其分类为绝对性处罚与相对性处罚两种类型。相应地,行政处罚变更判决也可以分类为权限恢复型变更判决与纠纷化解型变更判决。对于前者,应当赋予法院更大的变更权限,只要处罚裁量具有瑕疵即可认为“明显不当”,此时应当优先适用变更判决而非撤销并重作判决。对于后者,为了避免冲击职能分工原则、加重司法机关负担,只有当行政机关没有裁量权或者裁量权收缩为零时才可以认为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此时也应当优先适用变更判决而非撤销并重作判决。
关键词:行政处罚;;变更判决;;明显不当;;职能分工
基金资助:2023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行政义务实效性确保手段的多元化与规范化研究”(项目批准号:23YJC820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