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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尚东;
单位: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纪检监察学院);
摘要:加强敏感个人信息保护是政府的责任与义务。政府信息公开中敏感个人信息保护意味着政府机关不仅应履行尊重私人生活、避免干预个人安宁的消极义务,还应通过积极保护,增强个人对抗政府公开敏感个人信息中尊严减损的风险。《个人信息保护法》主要以私人机构处理个人信息活动为场景,建构了处理个人信息活动的规制框架。尽管该法对行政机关与私人机构处理敏感个人信息活动规定了“一体调整”模式,但从公法角度分析,行政机关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的活动具有行政性、高权性、强制性等典型的行政行为特征,除了法律上应对敏感个人范围作出合理界定以外,宜加强运用公法的手段与方式予以保护:即限制性原则适用的具象化,告知规则的补强以及公法责任追究机制的引入。
关键词:敏感个人信息;;政府信息公开;;“一体调整”模式
基金资助:2023年度西南政法大学级项目“数字法的关系和责任研究”(项目批准号:2023XZZXYB-38);2023年度西南政法大学校级项目“网络空间行政监管立法问题研究”(项目批准号:DFLF2022Y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