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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辉;
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摘要:行政法上存在很多发展促进型条款,可以分为“促进政府”和“政府促进”两种类型。发展促进型条款因面向未来而无法预设确定的行为规则,只能在采取不完全规范形式的基础上赋予政府较大形成空间。这使其规范属性总体上处于规则与原则的中间状态,政府在适用时,既应当严格按照条款中已经确定的目标和行为指引行事,又应当基于自身行政能力和专业理性对是否履职、如何履职等尚不确定的事项加以衡量,达到发展目标被最佳化实现的履职效果。但由于发展促进型条款无法对政府形成充分约束,政府基于现实因素可能并不会自愿按照要求履职,从而无法期待其能够稳定产生实效。为了确保发展目标的实现,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增强对政府的约束。通过完善发展促进型条款的规范结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增强其约束效果,但也存在较大局限。在此情况下,可以转而面向行政过程,通过建立为发展促进型条款服务的细化分解、督查督办、正向激励等机制,能够有效促使政府依法履职。
关键词:发展行政法;;促进型条款;;规范效力;;实效;;行政过程
基金资助:2019年度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自然灾害综合防治立法研究”(项目批准号:19BFX1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