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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研究2025年第04期:政府数据开发利用制度论

来源:期刊VIP网 时间:


作者:高富平;

单位: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摘要:在公共数据开放的地方实践中形成了先界定宽泛的公共数据,再由政府主导开展授权运营活动的主流模式。这一模式使政府成为公共数据的唯一供给者,混淆了政府角色与社会角色定位,政府不堪重负,成为公共数据“供不出、流不动、不好用”的症结。公共数据仍然遵循先投资整理再运营管理的数据要素化开发利用一般逻辑。政府开发利用自身运营形成的数据,应当首先服务于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自用和共享),再将形成的可重用数据供给社会使用(开放)。这需要政府建立权责明确的政府数据开发利用管理体制。应区分确立政府数据持有者权和数据资源管理权的制度逻辑,并基于各级各类政府部门的业务需求和职权分工合理配置这两类权利(力),以实现公共数据的高效开发利用。基于政府数据持有者权,政府数据除了供政府部门自用和共享外,还应当向社会供给,并根据数据的公用性差异采取不同的开发利用机制。基于数据资源管理权,政府还应当建立制度规则以促进社会主体为公用(公共利益)和共用(共益目的)目的数据供给,形成公共数据的多元化供给体制。

关键词:政府数据;;公共数据;;数据持有者权;;数据整理;;数据开发利用

基金资助:“中国工程院福建省公共数据要素化战略研究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