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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侯卓;
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摘要:根据行政诉讼的一般法理,税务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应被更多配置给税务机关,大多数案件中,法院能遵循该原理,但也存在错配情形。此外,在偷税案件等特定类型纠纷的处理中,严格依据举证责任配置格局可能导致合法不合理的后果。税务行政行为较之其他行政行为、税务行政纠纷较之一般行政纠纷都有自身的本质属性,应立足于此并结合举证责任配置的一般原理确立税务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配置格局,并且基于偷税案件和核定征收案件的特殊性,对这两类纠纷处理过程中的举证责任配置格局加以调整、优化。
关键词:税务行政纠纷;;税务行政诉讼;;举证责任配置;;类型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