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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飞;
单位:复旦大学法学院;
摘要:以基本权利模式保障个人信息受保护权具有四维必要性,其既是在数字风险社会时代保障人主体性的必然选择,也充分反映了数字权力新形态下保障公民权利的客观要求;既是建构科学完善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应有之义,也是耦合科技创新领域国家义务层级体系的重要举措。然而,目前学界关于个人信息受保护权作为基本权利的证成进路均存在不同程度的瑕疵,亟待提出新的基本权利规范证成模式完成该任务。具言之,可通过基于基本权利双重属性的实践性满足(主证明)以及基于宪法序言及其规范价值(辅证明)两个向度的论证,以“双向证明模式”完成个人信息受保护权作为基本权利的证成作业。
关键词:个人信息受保护权;;基本权利;;双向证明;;人的尊严;;权利证成
基金资助:2017年度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法治与德治研究”(项目批号:17JZD005)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