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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赵祖斌;
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摘要:我国对于已公开个人信息处理作了特别规定,由“已公开”“在合理范围内处理”“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个人明确拒绝”等规范构成要件因素组成了特殊规则体系,“在合理范围内处理”被置于规范体系中较为突出的位置,通过平衡已公开个人信息附着利益、补充知情同意规则和具化“信赖”理念发挥着价值导向和规范指引功能。作为权义复合性法律规则,其与“合理使用”不同,具有阻却违法、设定义务、赋予权利等多重面向。当个人信息处理“在合理范围内”,符合其他规范构成要件因素便获得了合法性基础,信息处理者免于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因此,“在合理范围内处理”的判定尤为重要,立法却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而其与必要等个人信息处理原则联系密切,天然地契合比例原则的要义,故可引入比例原则作为评判分析工具。为了保障已公开个人信息处理在合理范围内,需在建立数字信任的基础上强化已公开个人信息处理过程中的权利保障和义务履行。
关键词:已公开个人信息;;合理处理;;利益衡量;;比例原则
基金资助:2023年度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第73批面上资助项目“大数据侦查中个人信息保护研究”(项目编号:2023M733922);; 2023年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大数据侦查中个人信息保护研究”(项目编号:2722023BQ0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