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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徐峰;
单位:华东师范大学哲学系;
摘要:在批评平等主义理论的基础上,帕菲特先后两次为优先主义观点做过辩护。从总体上来说,他的立场一以贯之,虽然其中也不乏一些补充和完善。一些批评意见认为,他的优先主义同样会遭遇“向下拉平反驳”。但是通过分析能看到,帕菲特无须诉诸“非个人价值”来证成优先主义,因而能免于“向下拉平反驳”。另一些批评意见认为,优先主义不适用于单个人内部情形,以至于个人内部和个体之间存在某种“道德转变”。然而,帕菲特有充分的资源回应这些批评,他的观点能够同时适用于个人内部和个体之间,不会违反“个人分立性”。即便在某些方面可以为帕菲特的观点进行澄清与捍卫,但难以否认的是,他的相关主张在面对个人责任问题时,仍然存在内生性的不足。这些不足不仅威胁到优先主义的内在融贯性,也会使其在实际政策中的应用备受质疑。
关键词:优先主义;;帕菲特;;平等;;向下拉平反驳;;个人责任
基金资助: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青年项目“当代西方平等理论的追踪与批判研究”(项目编号:2022EZX004);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21世纪以来西方分配正义理论新发展研究”(项目编号:2024BZX002)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