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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赵秉元;徐信予;李振新;
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交叉科学研究院;中共中央党校政治与法律教研部;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
摘要:数据要素流通治理体系的建构需要准确把握数据要素的信息载体本质。数据要素是市场供需信号的信息载体,具有虚拟商品属性,其生成和再生产未必具有固定流程,很难制定统一的监管标准,不宜完全按私人劳动产品进行产权配置。如对数据不加区分,强行设置拟制物权,可能导致数据成为少数超级平台控制下的商业资本增殖工具,非平台主体难以公平参与数据要素产生的收益分配。基于当前数据流通由产品交易向知识服务的商业模式转变,可从三方面健全治理体系:一是合理确定赋权对象,根据数据承载内容进行差异化的权属配置;二是构建“算法治数”的数据流通监管科技体系,发挥算法治理作用;三是完善贡献评价、国家调控和消费者保护三方面的数据收益分配规则,激励多元主体共同参与数据要素的价值创造。
关键词:数据产权;;拟制物权;;虚拟商品;;市场供需信号;;知识服务
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我国基于RCEP构建‘亚太命运共同体’战略与路径”(项目编号:21CGJ030);; 教育部重大专项课题“党的创新理论引领贯穿理论经济学知识体系研究”(项目编号:19JZDZ002)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