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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柘淞;
单位:北京大学历史学系;
摘要:新中国成立初期(1950—1952),国家的税收汲取能力急遽提高,和民国税收最高时期(1931—1936)相比,央地年均征税总量约为其3.1倍(折为银元)、4.5倍(折为米)、5.4倍(折为美元)。不过,这种新绩效建立在旧税制基础上,新政权颁布的全国税种体系,以及货物税、营业税、所得税等核心税法,并非另起炉灶,而是基本沿用了民国旧制。学界聚焦研究“民主评议”征税法,誉其为新政权增强税收汲取的制度创新,但民国时期更早就普行了十分相似的“简化稽征”之制。走出断代研究的习惯,从连续贯通的视角来看待新中国成立前后的税政,可以发现新政权征税量剧增更多是与三个因素有关:一是取消了民国时期中央派员赴全国征税的低效做法,恢复由地方政府在当地代征税款;二是成功结束了长期以来的恶性通胀,消除了税款因延递入库而带来的“虚税”巨额损失;三是逐渐把工商业纳入初级国家资本主义体系,由国家向工商业分配原料与货源,据此掌握工商业的营业和利润情况,大为限制了工商业假账逃税的空间。这三个因素的实现,都是以新政权突出的集权治理能力为基础的,这是中共执政后国家汲取能力突飞猛进的根源。
关键词:新中国;;新政权;;税收汲取;;民主评议;;简化稽征;;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