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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廖永安;
单位:湘潭大学;
摘要:公证制度的预防纠纷功能日渐式微是我国纠纷治理体系的一大缺憾。现有纠纷治理体系已无法有效应对我国国情之变化,此时启动《公证法》的修改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诚信社会与和谐社会、构建中国自主话语体系具有现实而紧迫的意义。在修法过程中,需要确立坚持公证实质预防纠纷、保障公证服务可及性、强化公证法律人才队伍建设三大基本遵循。在这三大基本遵循的指引下,通过对公证权属性、公证业务与程序、公证职能定位、公证法律效力、公证机构组织形式、法定公证存废、公证法律责任等七大重点问题进行回应,从而形成一部适合我国国情的《公证法》,助推我国预防型法治体系的构建。
关键词:《公证法》修改;;实质预防纠纷;;预防型法治;;纠纷治理
基金资助: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度司法研究重大课题“‘抓前端、治未病’促推新时代‘枫桥经验’落深落实研究”(课题编号:GFZDKT2024A02-1)的阶段性成果;; 司法部委托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修改研究”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