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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赵宏;
单位:北京大学法学院;
摘要:我国学理在较早承继了以日本法为代表,由公定力所主导的行政行为效力构成的一体性认知后,几乎再未有实质变动。这种认知方式是将行政行为在效力发生后产生的系列拘束作用统一理解为公定力,再在公定力之下分解出不可争力、不可变更力、(自力)执行力等。但伴随公定力概念中的行政优越性被剔除,公定力在日本法上已不再是实体之力,而仅是程序之力,其内容也仅余撤销诉讼的排他性管辖。除概念日渐稀薄外,一体性构成因将行政行为生效后所有的法效果都聚拢在公定力下认识,也难以清晰呈现行政行为效力构成的不同方面。相较日本法,德国法中并不存在可与公定力对应的统合性概念,不仅行政行为的生效与拘束性效果被明确区分,行政行为作为高权行为所产生的拘束性作用从一开始也被分解为存续力、构成要件效力和确认效力。这些效力内容又都被追溯至行政行为的规范性,所欲维护的也都是规范内容的持续有效和原则上的不可废除与不可偏离。但这种分解性构成新近也开始发生松动,因为存续力概念的拓展,构成要件效力和确认效力开始被理解为广义存续力的效果延伸。上述两种模式的发展对照反映出这一问题的复杂多变,亦为重新检讨我国的行政行为效力构成提供参考。
关键词:公定力;;规范性;;存续力;;构成要件效力;;确认效力
基金资助: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行政第三人的公法权利”(项目编号:21ZFG82007)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