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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谭吉;
单位:西南政法大学人工智能法学院;
摘要:公建民营是我国养老机构改革的重要方向。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合同是一项集合性概念,本质上属于公私合作的合同,目的在于提供基本养老公共服务,外延上既包括增量机构,也包括存量机构。目前,我国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制度仍存在法律位阶低、合同类型不统一、体系混乱等现实困境,难以服务全面深化改革大局。为确保养老机构公建民营事业的规范有序发展,依据“合同标的”区分标准及“双阶理论”分析框架,应将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合同认定为民事合同并优先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之规定。同时,应从合同主体、合同内容、协商机制、救济路径等方面,构建配套于《民法典》的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合同实施体系,以促进私法规范与公法规范的协调衔接,促使政府与市场、公益与私益的有机协同,实现政府部门、社会主体及服务对象之间的利益平衡。
关键词:养老机构与服务;;公建民营合同;;民事合同;;行政合同;;公私合作合同
基金资助: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2025年青年学者研究项目“新型医养结合模式下涉老数据流通规制路径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