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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汤欣;李卓卓;
单位:清华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摘要: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正当性,长期因投资者是否具有应予保护的“权利”的论争而难以自洽,未探讨“利益”侵害救济及违反保护性规范的解释路径。不同于欧盟等地区的市场保护模式和美国的信义义务模式,我国《证券法》内幕交易制度采保护个人投资者与市场整体的双重保护模式。基于保护投资者对诚信市场的合理期待并救济相应损失、提高资本市场运行效率等证券法政策,内幕交易的禁止性规范具有保护性规范性质。对应地,证券法中“公开或戒绝”义务亦为侵权法上的注意义务,违反该义务构成过错并产生损害赔偿责任,但只有同时、反向交易中的投资者遭受的损失与义务违反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内幕交易规范中私人执行机制仅具有补充性,民事责任的规范构成应合乎此项定位,证券法及监管规则亦应完善源头遏制并精准追责。
关键词:内幕交易;;民事责任;;投资者保护;;诚信市场期待;;保护性规范
基金资助: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法律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2JJD820018)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