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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评论2025年第06期:数据来源者的双重角色与权利配置

来源:期刊VIP网 时间:


作者:时诚;

单位:华东政法大学中国法治战略研究院;

摘要:数据来源者是因其自身特征、状态或行为等被数字化记录,从而促成数据产生的个人、组织,其在数据价值链中扮演着信息的被记录者和数据促成产生者的双重角色。数据来源者不仅对其贡献的信息内容享有法定在先权利和信息许可使用权,而且对由其促成产生的数据享有财产性权益,包括数据获取权、数据使用权、数据转移权。数据来源者与数据持有者构成信息的被记录者与信息的记录者、内容贡献者与载体生产者的关系。数据来源者权与数据持有者权原则上相互区隔、各行其是。当两类权利发生冲突时,应当遵循数据来源者权价值优位原则;但在特定情形下,法律出于促进数据流通、尊重合同约定、保护信赖利益等目的,可例外地要求数据来源者权让位于数据持有者权。

关键词:数据产权;;数据来源者;;数据来源者权;;数据持有者权

基金资助: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数据交易的合同类型与规则构建研究”(项目编号:25CFX068)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