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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燕;李欣莲;
单位: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摘要:广义上的公司纠纷覆盖公司间纠纷和公司内部纠纷。作为商事纠纷核心类型,与公司治理实践、权责分配和市场主体利益保护密切相关的公司内部纠纷,在仲裁适用上面临理论与实践的双重质疑。在世界银行B-READY评估体系对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DR)的考察背景下,以股东与公司纠纷、董事与公司纠纷和公司解散纠纷为分析样本,梳理公司纠纷适用仲裁的现实困境、独特优势与实践需求,是探索构建公司内部纠纷仲裁通道的有效路径。为发挥仲裁的价值优势、深化公司自治理论,应当通过完善《仲裁法》和《公司法》肯定公司纠纷的可仲裁性,优化仲裁条款效力认定标准并健全针对公司纠纷的具体仲裁规则。
关键词:公司纠纷;;可仲裁性;;营商环境;;公司自治
基金资助: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持续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研究”(项目编号:24&ZD086);; 重庆市社科规划重大项目“重庆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研究”(项目编号:2024ZXZD)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