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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夏朗;
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与社会治理研究院;
摘要:针对形式入罪致使醉酒型危险驾驶罪不当泛化所带来的治理困境,量刑层面的宽缓难以触及“痛点”。目前宜在定罪层面将关注点由作为待证事实的(抽象)公共危险前移至作为基础事实的构成要件,通过对“醉酒”“驾驶”等要素进行实质解释与规范认定,将不具有公共危险性的情形排除于本罪构成要件之外,以实现处罚范围的适度。“醉酒”该当性的实质标准是“合格安全驾驶能力阙如”,对此宜采取“可反证+不可反证”的判定模式。“驾驶”宜目的性限缩解释为“基于对机动车内驱动力的驾驭、操控使之产生位移且动能足以致人伤亡”的情形,进而,“未驾未驶”“只驾未驶”及“只驶未驾”不该当“驾驶”;短距离、低速驾驶可不认定为“驾驶”。
关键词:危险驾驶罪;;实质出罪;;醉酒;;合格安全驾驶能力阙如;;驾驶
基金资助:作者参与的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数字金融安全的挑战及重大风险问题的刑事治理”(2722024AK005)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