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期刊VIP网 时间:
作者:缪因知;
单位:南京大学法学院;南京大学资产管理产品法律研究基地;
摘要:基于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精细化的司法要求,应认识到在诱多/利多和诱空/利空型证券虚假陈述之外,还有无利型证券虚假陈述的存在空间,其主要包括微小误差、短暂延迟、股东关系、投资交易等类型。这些证券虚假陈述的内容尽管与事实不符,并可能基于合规性要求而受到过行政处罚,但不应产生民事责任。从信息内容属性看,此类信息可能规模性不足和/或在方向上无明显的利好或利空性,在法律属性上缺乏重大性和令交易者产生合理信赖的事实基础。股东关系类和投资交易类证券虚假陈述还具有时效性,其所指向的假象或事实有时会在揭示日之前就已丧失重大性,从而在揭示日不会再造成投资者损失。因此,除非此类证券虚假陈述的利好性或利空性另行得到具体证明,否则应认定其不会影响市场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不产生民事赔偿责任。
关键词:证券虚假陈述;;无利型;;证券欺诈;;证券民事责任;;重大性
基金资助:作者参与的国家社科基金重大专项“促进平台经济创新发展与平台经济常态化监管问题研究”(24ZDA024)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