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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孔祥稳;
单位: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摘要:随着行政规制的持续强化和侵权法社会属性的增强,二者无可避免地在社会性规制领域发生功能上的耦合。行政规制具有专业化、信息、效率、统一性等方面的优势,但同时也存在高成本、可能被俘获、灵活度不足、无法提供救济等方面的局限。侵权法具有激励充分、灵活、低成本等方面的优势,但同时也存在作用周期较长、“搭便车”现象普遍、过度激励等方面的局限。应当基于整体性治理的视野进行制度设计,综合考量各方面因素妥善配置二者权重,进一步优化二者的互动关系,通过规范当事人的追惩请求权推动二者有序衔接。
关键词:行政规制;;侵权法;;风险社会;;惩罚性赔偿
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科技伦理规制的行政法治建构研究”(22CFX055)的研究成果